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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确定的整体发展方向不应受到个人参与者进退的影响
胡大江 中国新的侨务工作重点的首要任务已确定为构建和谐侨社。如何构建和谐侨社?成为了海外中国人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社区事务需要有人去做。海外中国人侨社的社区事务,需要这个社区里面的中国人去做。社区之外的人士只能够是做指导性的工作,而不能够具体参与事务的操作。 海外中国人社区是否包括中国驻外使团?这是一个还不太明确的问题。我以为是既包括,也不包括。这要看怎么认识海内外同胞之间的重大社会政治关系问题。这还要看怎么认识中国驻外使团与海外中国人社团之间的社会政治关系问题。 中国驻外使团是有国家、阶级、政党作为后盾的,它是国家、政党、政府的代表,它有自己明确的经济、政治、意识形态的目的。这些目的是否就能够等同与海外中国人的经济、政治、意识形态的目的了?如果不明确那就需要我们去探讨。 既然,中国的驻外使团有后盾和目的,它在海外中国人社区中展开工作,那么它自然就会对海外中国人社区根据自己后盾的目的提出要求。这些要求是否符合海外中国人的要求呢? 海外中国人是否有自己的经济、政治、意识形态的目的要求呢?如果有的话?这些目的和要求是什么呢?如何实现呢?与中国驻外使团的目的要求是否是一致的呢?如果是一致的,那么事情就很好办。如果有不一致的地方,那么就不那么好办了。这就需要寻找到那些不一致的地方,还要找到解决这些不一致的地方可能造成的矛盾的方法。 如果海外中国人有自己的经济、政治、意识形态的目的的话?谁又能够去找出这些目的并在社会上提出来呢?海外中国人有自己的后盾吗?如果说,海外中国人的后盾是中国政府,那么这就与中国驻外使团是一致的。但是,从客观事实来看并不是这样,首先是中国政府不愿意承认有这样的状况。中国政府认为海外中国人社区是属于居住国的一个社区,而不是中国的一个社区。这一点,对于中国驻外使团的工作人员来说应该是明确的。但是,这个社区里面生活着的侨民与中国存在着千丝万缕的缘关系,中国政府又总是把这部分看作为自己必须关心服务的任务。这是事物复杂性的地方。这种复杂性对于海外中国人来说也遇到的是同样的问题。要让海外的中国人都能够清楚地认识到自己所处的环境的复杂性、自己身份的复杂性,这本身就是一件困难的事务。 这样的事务还牵涉到海外中国人社团以及侨领对这些事务的认识问题。这样的问题如果不能够辨别清楚的话,要建立起一个和谐侨社是困难的。 我们从海外中国人社区发生和发展过程可以观察到一些属于社区结构性的机制问题。 一个社区的侨领和华文媒体在对待处理具体事务时与中国驻外使团之间如果存在不同意见,如何去处理?这本身就呈现出这个社区内部在结构性机制方面是否有及时性的协调保障机制。然而事实证明,在具体落实社区事务的各种工作的过程中,都会在社区内部不断地建立起结构性机制,用这样的机制去做社区内部以及与外部的协调性工作,至使事态能够有一个相对合理的结局。 驻外使团、社区社团侨领、海外媒体之间需要互动沟通,不同的意见需要经过各种渠道才能够得到疏导。冲动之后冷静下来之后,对事态可能出现的各种因素做全面的分析比较,清醒地客观地认识事态,认识自身存在的问题,在痛苦之中做出最终对自己有利的选择,接受相关部门的条例,为今后的生存发展做出必要的妥协忍让,这应该是上策。从经验教训中总结出有意义的对建立社区结构性机制带有规律性的思想指导理论对大家来说都是有益的。 中国政府在海外侨务的重点依靠对象上,曾经有“四有”人员的提法。此提法至今依然有效。这是走精英路线的培养方向。这“四有”的内容大多都不是直接与社区领导有关的内容,这无疑是中国政府长期以来,在海外侨务工作方面存在脱离实际的现象因素之一。 这些社区结构性机制,在以往一直是以个别侨领的个人经验、能力、喜好来完成的,因此,这就给社区结构性的机制造成短暂的特征,长远的战略性的任务无法制定,也无法落实。个人参与社区活动的进退、个人的喜好、个人的社会关系网络,长期以来影响到社区发展的整体因素。从人治走向法治,这是现代社会发展的标志之一。构建和谐社区,那些存在于法律规章制度以外的社区结构性机制,同样需要以法治的观念去实现。 结构性机制并非抽象死板的,而是在具体的事务中,在具体参与者之间的互动交往中实现的。参与者在个人的诉求上会有得有失,但这不是社区的整体目的,社区整体事务是否顺利完成是对整个社区结构性机制的考验。成功的有威望的侨领就是在这样的结构性机制中诞生的。 2007、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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