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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献田:致胡锦涛、吴邦国公开信



    吴邦国同志,并转告胡锦涛同志:

    您好!


      我是按照中国共产党的规矩称呼您为同志的,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同志
    ”是最崇高的、最亲近的,也是最严肃的称呼。我之所以不称呼您委员长,是我
    觉得这样我对您的谈话是平等的,我不是在与一个高高在上的国家领导人(大官
    )谈话,而是党内的平等的同志之间的交谈。我记得我们党曾经两次发布文件,
    党内一律称呼“同志”,而不提倡称呼什么“长”之类的官衔。我想对此您能理
    解,也不会见怪。


      第一,去年8月12日对于《物权法(草案)》,我写过一封给您和人大常委会
    的公开信,在9月13日人大法工委胡康生主任约见我,我详细地谈了自己的意见;
    之后,在9月26日您发表了关于进一步修改草案的三点意见。对于您讲的三点,我
    既高兴,也忧虑。


      高兴的是,您在第二点中明确提出:“要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立足于中国
    实际。法律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
    会主义公有制,这与西方国家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私有制有着本质区别。制定我国
    的物权法,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总结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经验
    ,确立符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物权法律制度。我们要借鉴国外物权法律制
    度中对我有益的东西,但绝不能照抄照搬。”
      其中,“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与
    西方国家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私有制有着本质区别。”抓住了制定物权法的关键和
    要害问题!共产党人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符合社会历
    史发展方向的,是符合共产党人的宗旨和目的的,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我忧虑的是,您在第一点中却说“要体现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
    的原则。” 请问:这里行为的主体,也就是“平等保护”的主体是谁呀?世界上
    ,有哪个国家的哪个学者或领导人这样讲?
      我们历来是讲“国家平等保护公民的权利”;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
    严肃的学者和领导人说什么要“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的”!
      假如这样说,那么建立新中国以后(因为以前的国家政权不是人民的!),
    为了祖国和人民的财产而牺牲的无数烈士,是如何“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
    人财产的?
      假如这样说,我们党和国家历来提倡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
    基本原则就与物权法不一致,而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基本上是一致的,
    不但一致,而且后者(道德)还是前者(法律)的思想支撑,所以我党在提了近
    18年法制(治)后,2000年提出了“德治”。
      我国宪法第一章总纲,我统计国家的职能就有40项,这些是国家的职能。很
    遗憾,有的职能却推给了社会和人民群众,甚至消防队也承包给了私人!成了天
    下奇闻。
      在我国宪法中,关于“平等”这个概念共使用了六次。

      序言中有两处“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
    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
    、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
    经济、文化的交流;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
    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
    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在后边的条款中有
    四处:

      1、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
    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
    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2、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
    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4、第八十九条第十一款“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归纳起来,只有民族平等、男女平等、公民平等,而这些都可以集中归纳为
    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除此之外,哪里有什么国家财产权、集体财产权和私人财产权三者平等的?

      谈“国家与公民个人平等”难道不是荒谬的吗?国家与公民个人是不同的质
    !如何平等?又是怎样平等的?
      如果:世纪坛发生火灾,在而世纪坛边我的小屋也发生了火灾,如何“平等
    ”保护?
      什么叫财产权平等?财产权平等难道还不是“等价交换”吗?
      我们讲平等,是讲权利主体的平等!

      少数民法学家,为什么那么热衷于所谓的“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权”的平
    等?
      我很不理解的是,您也跟着这样说。您可能太忙了,没有时间仔细考虑这个
    问题吧!


      第二,为什么《物权法(草案)》总是忌讳写上宪法中规范我国财产关系的
    第12、第13条?
      我国宪法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第十三条 :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是我国宪法中规范财产关系的最核心和
    最重要的两条。
      从目前媒体发表的消息看,草案第七次修改稿是有很大的进步,比如强调以
    宪法为依据,强调国家财产的保护等等。看到这些,我很高兴。但是,为什么一
    直忌讳写上宪法第12、第13条呢?
      有人讲,宪法有的,法律就没有必要重复了。这不对。宪法已经规定了公民
    平等原则,为什么刑法第四条还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呢?(这就是后来刑法学界讲的,刑法三个基本原则之一)不就是因为公民平
    等原则对于定罪和量刑太重要了!
      为什么我们一直坚持物权法草案写上宪法这两条,难道还不是因为这两条对
    于规范我国财产关系太重要吗?难道这两条不正是您讲的“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
    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与西方国家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私有制
    有着本质区别”的具体体现吗?


      第三、我们718人(实际上早已经超过1000人了)的12月9日公开信谈到的其
    他方面的内容,在这里,我不想重复了。
      但是,12月26日各个报纸报道说,“从整个征求意见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
    干部群众对草案的主要内容持认同、肯定的态度。”
      我不同意这个判断。理由是,我接触到的,无论是学者还是干部和群众,与
    此恰好相反。
      情况是这样的:

      法学界:除民法学界外,经济法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理论法学
    ,有几个学者支持这个草案?
      干部和群众:绝大多数看不懂这个法律!武汉大学毕业的一位记者打电话就
    对我说,她也“看不懂”。
      说老实话,就法学界而言,除了民法学家以外,我可以肯定地说,对于这个
    草案绝大多数也是看不明白的!
      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因为草案不仅在内容上有着严重的错误,而且立法技
    术和在立法语言的运用上也是非常低劣的!第三稿268条,就有101个“等”字,
    创世界立法史上利用“等”字之最!
      一个多数人看不明白的法律草案,那会是“绝大多数干部群众对草案的主要
    内容持认同、肯定的态度”吗?

      第四,为什么压制不同的声音?

      我这里不是说您在压制。

      我向您反映: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新闻机构和中央宣传部门中,有的人在压
    制不同的声音!
      上次(24次)人大常委会刚结束,有的记者采访我与其他同志,可是全国人
    大常委会的新闻机构中有人竟然不允许在他们的报纸上出现我与另外一个同志的
    名字!
      最近,一位记者采访了我,在发表文章之前打电话,本意是询问关于物权法
    有没有新的消息,可是竟然明确被告知,大意是不同意见不能发表!
      我不相信这是人大和中央的本意。

      但是,从目前主流媒体看,对于物权法草案很少有不同的声音。我认为是极
    其不正常的!
      自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开始,我从在党校到大学任教,对我的学生讲了30多
    年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民主的问题。可是遇到对于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和捍卫
    社会主义制度的不同意见竟然被压制的问题,我确实感到困惑和无奈了。


      关于物权法草案的通过问题,我认为,还是延长审议期限,不必要搞得那么
    匆忙。这样对于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对于制定一部经得起历史考验的法律是必要
    的。时间要服从质量。一部要适用十年、几十年、上百年甚至更长时间的法律,
    为什么那么在意一年半载呢?到底急个啥呢?
      到现在我还不明白,三次被列入五年立法规划的《国有财产法》和人们呼吁
    已久的《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和公布法》为什么迟迟不见动静呢?只有尽快出台这
    两部法律,才可以挽救我们一大批干部啊!

      上述这些是我心里的话,不吐不快,当然难免有不妥之处,请您指正。

               此致

    敬礼
                     巩献田
                     200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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