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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律师写给温总理的紧急报告
本文由 68east97 在 2006-12-25 12:42 发表于: 倍可亲.美国 (
 
尊敬的温总理:

    您好!

    在您为国事操劳之时,我还很抱歉的打扰您。实在是情况已经紧急到、严重到需要烦劳您的地步。作为一名律师,作为一位有着7年党龄的年轻律师,在这种情况下,唯有本着对历史负责和对组织交心的初衷,近似鲁莽的向人民的总理反映一些实际存在的严重问题。

    2004年6月,国务院曾同意对湖南嘉禾县违法拆迁情况进行处理,国务院办公厅也同时针对拆迁问题下发国办发【2004】46号文件,此后全国各地的违法拆迁有所收敛。但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全国各地的违法拆迁又明显的严重反弹,侵害人民群众合法财产乃至生命的拆迁事件大面积发生,现已危急到和谐社会的建设,乃至危急到我党的执政基础,人民群众对此反映极为强烈。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我国现有拆迁制度存有重大缺陷

    我国现有的拆迁制度存有较多较大的缺陷,是引发拆迁矛盾的重要原因。

    首先,我国现有的拆迁制度没有明确公共利益与商业开发的区别。群众对公共利益和国家建设的拆迁一般比较支持,地方政府对此类拆迁的工作力度较大。而现在群众反映情况比较强烈的问题,是众多的商业开发拆迁搭车公共利益建设的情况,搭车的情形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搭车市政工程乃至国家工程、奥运工程建设,有的搭车危旧房改造工程,有的搭车土地收购储备,这就不仅不能取信于民,也客观上造成了群众对拆迁的抵触与反感。例如,在天津市南开区松盛里大楼的拆迁中,明明是开发商建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却以建地铁名义申请人民法院对人民群众予以强制拆迁。又例如,在某市黄金地段,明明在拆迁之前,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已经出让给国外房地产公司,却仍然以土地储备为名进行拆迁。

    其次,我国现有的拆迁制度中关于补偿方式的规定极不合理,容易侵害群众权益。国务院拆迁条例中规定对被拆迁群众予以货币补偿安置或房屋安置。但在现实中,较多是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异地房屋安置这两种拆迁补偿方式,而群众普遍欢迎的原地回迁房屋安置的情况较少。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往往由于补偿价格过低,导致群众因为拆迁生活水平急剧下降,买不起同等房屋,群众因此不欢迎。价格补偿低的情况普遍存在,原因多样,例如现有大多数评估公司在实际中依附拆迁人和行政机关而存在,往往不能客观评估出符合市场价值的房屋。甚至有的地方仍然是采取有关行政部门为具体拆迁项目定价的情况。而采取异地房屋安置补偿方式的拆迁项目,又往往把群众从生活了数十年的城市中心强制迁往城市边缘地带乃至城外,群众因此不欢迎。虽然法律规定群众可以在拆迁许可证颁发之前的听证中针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发表意见,但现实情况是听而不证的情况大量存在,甚至有些地方干脆不进行听证活动,群众的合理要求难以得到满足。例如,在现有的许多地方,颁发拆迁许可证仍然不按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行拆迁听证。

    再次,我国现有拆迁制度中对历史原因没有过多的考虑。例如,在众多的平房拆迁和旧房改造过程中,没有考虑到我国房产制度的变迁。现行的做法是拆迁补偿时和群众购房时均按房屋的建筑面积作为基本计量标准。但是,这样做的弊端是,老百姓此前的房屋的产权证登记上虽然表明的是建筑面积,但实质上是套内建筑面积,原来的旧房都没有把公共过道等等面积纳入到建筑面积之中。举我买的新房为例,建筑面积是120平方米,但套内建筑面积只有90多平方米,如果按这种方式补偿,就要损失五分之一的补偿款。更为严重的是,在大量的平房中,群众的车可以放在大杂院过道内,上厕所有公共厕所,所以虽然房子普遍只有十平方米左右却能够勉强生活。但如果仅对他的建筑面积进行拆迁补偿,则会造成他如下无法正常生活的情况:第一,他在市场上无法再买到十平方米的商品房,新建商品房面积一般都在八十平方米以上;第二,即使能有十平方米的商品房可以买到,也没法生活,因为没有了公共厕所公共过道公共厨房;第三,如果他用十平方米的补偿款去买新房,买到的新房要计算公摊面积,也就是说他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再是以前的十平方米,而是八平方米甚至更少。在北京的前门及其他的一些平房改造中,群众意见大,与这些因素是分不开的。再例如,我国的法制是一个发展的过程,许多的底层老百姓在城市规划法实施之前,在城市范围内搭建了一些房屋居住,现有拆迁制度和各地的实际做法都没有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对这些房屋都是无偿拆迁或补偿价极低。如果对这些房屋进行拆迁而不给于妥善安置,被拆迁的底层群众将因为没有必要的生活资料无法居住。例如在某直辖市,有些居民是从唐山大地震后逃难到此的,就在城市里搭了一些房屋居住,至今已是几十年了。可今年当地政府开始拆迁,对这些房屋进行拆迁,却对这些居民不予以补偿和安置。试问,这些群众被拆房后怎么生活?会没有怨言吗?  

    还有,我国现有拆迁制度对群众的意见重视不够。虽然法律规定群众可以在拆迁许可证颁发之前的听证中针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发表意见,但现实情况是听而不证的情况大量存在,甚至有些地方干脆不进行听证活动,群众的合理要求难以得到满足。例如,在现有的许多地方,颁发拆迁许可证仍然不按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行拆迁听证。我们的拆迁如果无法得到群众的支持,而遭遇到群众的普遍反对,难免引发矛盾。但现有制度中,对群众普遍反对的拆迁并没有刚性的规定来予以制约,导致在实际拆迁中群众的要求成了最微不足道的决定因素。

    还要向您反映的是,现有拆迁制度对文物保护的力度不够。虽然现有制度有原则性的规定,但是由于没有切实可行的详细规定,导致大批有保留意义的历史建筑被拆除了。没有了具有实物意义的历史建筑,我们的后代怎么理解我们的传统文明,又怎么理解我们现在拆迁的行为。

    二、部分地方政府的拆迁主导思想仍然错误,违法行政情况严重

    在不久前,您的部下李毅中同志批评某些地方政府领导,漠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煤矿安全的问题上不作为。可是,相反的,有些地方政府领导却对房屋拆迁和商业开发表现出了极大的兴趣。这里面固然有盲目政绩观和错误发展观的原因,但其实很大的因素还是在于权钱交易的腐败。以政府公权力来推动拆迁的后果是极其可怕的,短期内虽然会加快拆迁进度,但日积月累就造成了民心的流失。

    地方政府的积极性表现在,他不甘心作为拆迁纠纷的中立裁决者协调者,而直接去参与拆迁介入拆迁组织拆迁,甚至直接成为拆迁人或让其下属没有脱钩的国有公司成为政府代言人去进行拆迁活动。不少地区,还存在各种形式的拆迁指挥部直接介入拆迁,各级地方领导俨然成为拆迁指挥部的领导。这样的拆迁如何保证其公正性,群众权利又如何指望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管理部门来保护?在某直辖市的某区,还由区政府成立拆迁推进小组强力推动拆迁。

    此外,很多拆迁纠纷的引起还在于拆迁工作人员的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不予重视,过分强调拆迁进度,权力失去必要监督。而这中间,更为可怕是对群众人身财产权利的漠视。不少地方的拆迁人员都有非常恶毒的口头禅,例如“哪个地方的拆迁不死几个人”、“死了人照样要拆迁”、“你们去告啊,告到联合国都没有用”、“你们不要给我说党中央、温总理”、“你让温家宝来处理你的问题啊”。不是亲自参与其中,很难想到这些话语出于共产党员国家干部之口。这样的话,能不伤了老百姓的心吗?

    而群众因拆迁矛盾引发的诉求,却又往往找不到及时疏通解决的沟通渠道。党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着力解决拆迁问题,国务院信访条例也规定要保证公民的合法信访权利,可是各地截访的情况仍然严重存在。就在北京永定门国务院信访办接待处门外,有多少各地政府派来的截访人员,对信访公民哄骗者有之,对信访公民殴打者有之,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者有之,归根到底就是阻止老百姓下情上达。每当看到群众风餐露宿后的这些遭遇,看到他们充满希望却又失望,看到这些群众的这些痛苦恰恰是我们的同志所赐予,我都深感无奈,倍感痛心。眼泪总要经不住的流下。顺便提及的是,在新闻上,我看到您真心关注民生疾苦,关注粮油价格稳定。可是,负责任的说,北京市场上的粮油食品就是有一定上涨的,而并不是向他们反映的完全没有上涨。

    还要必须向您反映的是,现在很多地方强制拆迁太多了。不仅裁决过多,强制拆迁也太多,甚至有的法院以执行了多少强拆为荣。经常出动法院、公安等等工作人员,动不动就是几百人进行强制拆迁,场面是可怕的,后果也是很可怕的。在一些地方,甚至出动防暴警察全副武装进行拆迁。作为一个共产党员,我始终想不明白,警察是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守护神,是不是一定这么需要把被强迁群众和政府和警察这么对立起来。

    由于在拆迁上有的地方政府有着这样的积极性,自然就对违法拆迁和一些其他的严重社会问题视而不见。现在的情况已经发展到,暴力拆迁不仅存在而且严重,群众时有伤亡。就在北京,就在距离中南海不足两公里的地段,有个小学毕业的拆迁经理陆长海就能聚集暴徒,在人民法院执行强制拆迁时,在众多警察所在的现场,把一个热心助人的工会主席杜建平活活打死。而在山东某地,被拆迁群众了涉黑势力的侵害,不仅被停水断电、被门口贴黑对联、家里被泼大粪、被暴徒殴打,甚至被以爆破筒和汽油弹来促动拆迁。而遭遇了这样的情况,群众的权益很难得到地方政府的保护。还在山东某地,由于当地热衷房地产开发,忽略社会主义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导致**功组织泛滥。

    政府不作为的情况还体现在对拆迁制度的建设上。某地政府规章中,将国务院条例规定的拆迁许可证的五项法定颁发要件擅自予以简化,却一直拒绝修改。房屋区位价是房屋补偿价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政府公布的区位价是重要的参考依据,地方政府本应每六个月公布一次。而在北京,现在执行的还是2001年的区位价,按这样的价格对群众进行补偿,群众当然不满意。而北京的房价,在政府今年的调控措施出台后,仍然保持大幅上涨态势。

    三,对于违法拆迁缺乏监督机制

    由于现实存在的原因,违法拆迁往往依靠于上级政府的监督,这样也导致群众信访不信法,上访量增多。在健全的监督机制中,除了行政监督,对于违法拆迁本应还有其他监督渠道。

    当央视报道了湖南嘉禾拆迁事件之后,在2005年的很长一段时间,对违法拆迁事件新闻媒体受到新闻纪律的约束而无法报道。其实,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更重要的不是堵截,而是疏导预防。舆论的监督不仅不会诱导社会矛盾的产生,恰恰是欺上瞒下的违法拆迁的有效制约手段,是国家法治进程的重要推动力量。

    而更需要提及的是,现实中人民法院对违法拆迁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远远不够。有不在少数法院断案不仅不是信仰法律、主持正义,对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良好的促动,而是信仰权力,在大是大非的问题上无法作出正确选择。不仅不能对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真正的合法性审查,甚至完全忽视了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充当违法行政行为的司法保护伞,过多的进行违法强迁。例如某市的一个区法院在某年度的一百天内就强制执行了3000多户,还作为成绩上了报纸予以宣传。这么多的强制执行,怎么能以理服人,维护社会和谐。很多群众一辈子就打一场官司,对人民法院寄予厚望,一旦没有得到公平正义的结果,往往就对司法机关失去信心,乃至对国家法治失去信心。

    房地产开发引发的拆迁纠纷是违法拆迁纠纷中的主流,而违法拆迁的危害在于,为此买单的并不是开发商,而是我们中央政府,是中国共产党,是每一个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虽然房地产业也很大程度上刺激了GDP的增长,但在本质上它并不能带领国家走向富强,也不能带领人民走向富裕。而还有些海外势力一直在包括拆迁在内的群体性问题上与我党争夺民心,有些法律学者也一直在法学流派上对人民群众进行错误的误导。温总理,作为党员,我认识到只有民心所向是我党执政的根本,只有我党才能真正领导中国人民。但如果任由违法拆迁现状的发展,后果极其可怕,国家危矣,党的执政危矣。

    因此,这些拆迁问题,一直苦恼着我,让我夜不能寐,让我痛苦不堪,责任感让我的良心备受折磨。而真正受伤害受煎熬的更有身处违法拆迁中的民众。可我只是一名普通律师,纵使我置自己身躯而不顾甘愿奉献牺牲,也仅是能代理一些具体案件,对人民并没有更大的作为和帮助。但我以我的信仰起誓,我向您和组织保证我所反映的情况是完全符合客观事实的。把情况反映给您,是因为不仅把您当做与我有着共同信仰的前辈长者,把您视为我信赖的人,更把您当作人民的好总理。我期待着您对这紧迫形势的关注与帮助,作出健全拆迁制度的重要指示。

恭祝健康。

           
后学没进:王令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王令,中共党员,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拆迁法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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