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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的外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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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起草《物权法》的专家们反击巩献田教授最核心的一条理由是应该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产权。我认为这一制定《物权法》的核心理由是站不住脚的。下面就提出我的三个基本观点。
一 公有财产权比私有财权产更脆弱,更易受到侵犯。
就目前来看,公产更容易受到侵害,还是私产更容易受到侵害呢?这是一个人人心知肚明事情。但是,不妨让我们稍微深入一点谈谈这个事情。
为什么几乎所有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有制都要经过流血的武装斗争才能实现呢?为什么苏联和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向资本主义演变时就可以和平且迅速地完成呢?其原因在于:集私财为公产,虽然只是少数人利益受损,但必然受到这少数人的激烈抗拒,尤其是公有制还没建立以前,这些少数人还可以把他们掌握的私财化为武装力量。但是,散公产为私财,则皆大欢喜。既便在这一瓜分公产的过程中非常不公平,少数人得到了绝大多数,多数人只分得蝇头小利,但多数人也仿佛得到了眼前的利益,因而受到多数人反对的阻力就相对较小。究其根本,在于公有财产权比私有财权产更脆弱,更易受到侵犯。市场经济时如此,计划经济时亦如此。
如果有一个人侵占了私人的钱物,哪怕小如一针一线,也会被认为是偷、抢或骗,必将受到道德的谴责。反过来呢?如果有人占了公共财产的便宜,大家就很容易理解这个人,甚至可能还会有人认为这占了公产便宜的人有本事呢。为什么这样呢?其根本原因,还在于公有财产权比私有财权产更脆弱,更易受到侵犯。这是由人类数千年私有社会留下的传统观念造成的。
有一位法理学博士,是我极要好的一位朋友。如果以强坛上“右派”的标准看,他是一位标准的“右派”。虽然我们的观点统一时少,相左时多,但并不妨碍我们常做通夜之谈,而且非常投机。我很喜欢他的高论,是因为他常常给我以启示。有一次,他为了证明公有制的缺陷,举了一个“公地悲剧”的例子。比如一块公有的草地,大家都来放羊,结果这块草地毁了,最后大家都放不成羊了。听了这个例子后,我问他:“如果是一块私有的草地呢,只有我可以放羊,别人不得到此放羊,为什么别人不能到地球上的这一块草地上放羊呢?是因为人类有制度约定的,如果公共草地也有一种好的制度去规范放羊这件事情,草地也同样不会毁掉。”但是这个“公地悲剧”的例子却很好,它给了我一个启发,那就是公有的草地更比私有的草地更容易受到侵犯。
二 现行法律对公产的保护力度远不及对私产的保护力度。
比如偷私人一百万,会判什么刑?举个例子,刘某以拉货为名,先交给车主一些运费,让车主把车开到指定的地点,然后找由把车主支开,将车卖掉。刘以这种手段,先后作案38起,盗窃总价值达96万余元,销赃得款21万余元。结果刘某一审二审均为死刑。
再看一个例子,天祝县土地管理局许局长,利用职务之便,先后8次侵吞、骗取公款共计114万元,又挪用公款7万多元,结果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
刘某骗私财,许某骗公产,同为诈骗,数额相差无几,前者领死,后者有期,量刑轻重有天壤之别。岂不说明现行法律对公产的保护力度远不如对私产的保护力度吗?
三 合理的法律应该保护更容易受到侵害者,这样的法律才真正体现平等的原则。
法律上有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条款,很少人会有异议,因为妇女儿童更容易受到伤害。如果有人主张“应该平等地保护男人、成人、妇女、儿童的权益”,这不成了笑话吗?这样主张的本质其实就是最大的不平等。公产比私产更容易受到侵害,这是不争的事实,倡仪《物权法》者主张平等保护公私产权,这和主张平等保护男女权益的人有什么区别呢?可见,包在“平等保护”外套内里的东西却是最大的不平等。
2006.12.19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