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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区一批老同志关于物权法草案若干问题致全国人大及吴邦国委员长的信

关于《物权法(草案)》问题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信

吴邦国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各位常委:

我们上海的一些同志,从媒体报道中看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物权法(草案)》第六次审议的报道。我们感到,经过审议的草案,较前有了某些改进,但有一些较大的原则问题仍严重地违背了宪法精神,建议常委会根据宪法加以修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第六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十二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十三条)以上的各条,是制定《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依据。

但是,草案修改稿在这些方面有违上述原则,废弃了宪法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核心条文。同时还未加任何说明就废弃了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规范私有财产的重要条文,从而模糊了私有财产的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为非法私有财产寻求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草案还提出了一个“平等主体”的概念,即“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平等保护”的原则。这里混淆了不同所有制的性质,以达到保护一切财产(包括不合法的私有财产),显然是与宪法相违背的。

二,国有财产是广大人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长期艰苦奋斗、辛勤劳动创造的财富,是社会主义制度最主要的物质基础,也是广大人民最重要的物权基础。对这些财产的所有权,应当遵循宪法第二条“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来行使。这是防止国有财产流失的根本保证。但是,草案第五十四条却违反上述有关条款的规定写道:“矿藏、水流、海域和国家所有的土地、草原等自然资源,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这一规定,实际上是把处置国有资产权交给了各级政府,而不是人民代表大会。这种违反宪法的规定,会导致多少年来有人利用职权攫取国家资产的非法活动合法化,加剧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广大农民群众迫切要求遵照宪法,切实保护农民自愿组成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权。宪法第八条规定:“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但是,草案未加任何说明就废弃了上述规定。这与党中央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方针是相违背的。

四,草案中对保护私有财产,作了许多具体规定,但却没有划清合法和非法财产的界限,这是很不应该的。

五,这些年来,国有和集体的财产大量流失;同时,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也经常受到侵犯,他们迫切希望基本权利能够得到保障。但是,草案在某些条款中却作了一些有利于非法敛财而不利于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的规定。这也是违反宪法精神的。

《物权法》涉及亿万人民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中国的前途命运,决不可草率从事。因此,我们建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不要急于定稿,把草案在报纸上加以公布,发到人民群众手中,展开广泛的讨论,集思广益,使《物权法》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尽可能地使这部关系到亿万群众利益和国家命运的法案能比较完善一些,能够体现宪法的精神和原则。

2006年12月1日

签名处:

卢长鹤 711研究所原党委书记、离休干部
曹维屏 上海市化工局原局长、离休千部(享受副市级医保待遇)
郑道宗 上海市徐汇区原人大主任、离休干部
郑定能 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原副局长、离休干部
向 旭 上海市高教局原副局长、离休干部
汪 琪 上海市科协原顾问、离休干部
赵宝玲 上海市高级法院原副院长、离休干部
汪 涛 上海市统计局原副局长、离休干部
刘祥林 上海市文联原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离休干部
刘 云 中共上海市长宁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原书记、离休千部
陈 奇 上海市政府教育卫生办公室原党组组员、离休干部
马 勤 上海社会科学院离休干部
吴士濂 上海社会科学院离休干部
温崇实 上海社会科学院原院刊副主编、离休干部
王 湘 上海市轮胎公司离休干部
陈树华 上海正泰橡胶厂原党委书记、离休干部
韩 韬 复旦大学离休干部
曹 蔚 上海外贸职工大学原校长、离休干部
杜 瑛 上海市徐汇区劳动局原副局长、离休干部
陈 新 上海纺织一厂原副厂长、离休干部
闵现科 上海化工研究院离休干部
戴希逵 中国科学院上海微系统研究所原党委宣传处长、离休干部
朱新龙 中国科学院上海微系统研究所九室原支部书记、离休干部
杨庭萍 中国科学院上海微系统研究所
曹树洪 中国科学院上海微系统研究所
蒋 明 上海交通大学政治经济学教授、离休干部
任天洛 上海中医药大学原宣传部长、上海退(离)休高级专家协会理论组长
高为学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原哲学教研室主任、离休干部
董乐辅 上海南市发电厂原副厂长、新四军研究会浙东浙南分会顾问、离休干部
王谨华 上海离休干部
沈晓阳 上海南市发电厂离休干部
王德宝 上海南市发电厂离休干部
何 鹏 上海南市发电厂离休干部
荆位祜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原副秘书长、离休干部
瞿 俊 上海市民政局离休干部
陆立丰 上海市服装鞋帽公司原纪委书记、离休干部
栾保俊 上海解放日报原党委副书记、副总编辑、离休干部
葛德席 上海建材集团总公司离休干部
张恩章 上海建材供应总公司离休干部
于竹泉 上海离休干部
李云山 上海石化股份公司工会原副主席
徐国民 华东电力设计院原教育处长、退休干部
陈秀华 上海市建桥学院教授、退休干部
俞慧华 上海黄浦区粮食局原办公室秘书
郁秀华 中国石化上海供应公司工程师
俞 梧 上海虹口区聋哑学校教师
姚信甫 上海市供销合作总社原科长
周如良 上海市第二商业局原处长
高小华 上海石化供应公司、科级退休干部
何美琴 上海市华东理工大学副教授
汤 凡 上海石化工程公司原办公室主任
虞明民 上海退休职工
姚庆元 上海退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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