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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力挺物权法草案的通过?

拓荒者2008

真理越辩越明。在七审物权法草案拟通过的信号传出之际,人们对物权法的讨论似乎进入了新的认识层面即:物权法是平等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还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如果说是前者,《宪法》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而根据宪法制定的《民法通则》第二条亦有明确规定: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里面所讲的平等的财产关系既包括财产归属关系也包括财产流转关系。如果是指后者,则《宪法》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此时的物权法草案鼓吹者所谓:物权法对富人的豪宅与乞丐的讨饭棍同等保护之说,现在看来是骗人的同时,而物权法的存在又显“多此一举”的尴尬境地!

于是在回答物权法草案相关要害问题时,著名法学家梁慧星在清华大学的演讲时说,物权法“它的侧重点在于,不考虑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什么,只考虑财产的取得,财产取得只要是合法的,在法律上同样对待、同样保护。事实果真如此?现实情形却证明他所说的“不考虑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什么”恰恰是实实在在地令人触目惊心!请看:

一、据中国商业论坛称,2006年3月4日,面对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主任欧阳卫民的提问,在场的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管理学院EMBA们哑口无言。欧阳卫民说道,“而每年发生在中国境内的洗钱规模大约在3000~4000亿元之间,房地产等行业逐渐成为洗钱的主要渠道。”

二、据2005年11月8日经济参考报(北京)称:2004年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清出各类资产损失3521.2亿元。国资委主任李融荣坦承,“多年来由于企业管理制度不完善、决策程序不规范、控制体系不健全等原因,一些中央企业经营失误和资产损失问题相当严重,产生了相当数量的不良资产,成为制约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使国资流失3500亿。然而,北京科技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刘澄认为,“3500亿看起来很多,但这是多年积累的国资损失,是经过清产核资确认的,恐怕这不过是冰山一角罢了,全国那些尚待确认的国资损失估计将达数万亿规模。”

三、再看“三公”现象:

1、公款吃喝一年2000亿
  据报载,全国一年公款吃喝在2000亿元以上,相当于吃掉一个三峡工程。这是一个触目惊心的数字。人们不禁要问:有多少公款经得起吃喝?记者在基层采访时,发现这样一种怪现象:越是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方,招待越是丰盛;越是穷的地方,吃喝风越是厉害,干部也越是讲排场。更不用说一些人借职务消费之名,混水摸鱼,明目张胆地捞取个人好处。即使一些看起来正当的职务消费,也讲排场、比阔气,大肆铺张浪费,“一桌酒饭一头牛,一部小车一栋楼”。

2、公车支出一年3000亿
 一个惊人的数字:每年公车消费3000亿人民币,占财政收入的13%,全国13亿人年均负担230多元。公车改革旷日持久,举步维艰。“两会”上代表、委员对此事各抒已见。全国政协委员孙继业说,目前公车制度存在的弊端有目共睹,影响改革的进程和步伐,“主要原因在于公车改革影响最大的既得利益群体主要是领导阶层,因此公车改革的阻力也特别大。”公车改革的阻力来自既得利益的领导阶层,这个原因找得准,但更令人担忧。

3、公费出国考察一年2000亿
  2004年党政干部出国支出应该是2000亿元人民币,这个数字与某媒体“去年大陆官方出国考察共花费了2000亿元人民币”的报道是一致的。用于公费出国培训、学习、考察,甚至游玩、娱乐一年花去2000亿元人民币,这简直就是天文数字,相当于每位公民为出国干部负担160元费用(按13亿人口计算)。这2000亿元人民币在出国之前要兑换成外汇。

我们不妨看一下国家统计局2004年发布的《中国统计年鉴》中的数据。国家财政收支总额:2003年,国家财政收入为21715.25亿元,财政支出为24649.95亿元,收支差额-2934.70亿元。国家财政按功能性质分类的支出:2003年,经济建设费7410.87亿元,社会文教费6469.37亿元,国防费1907.87亿元,行政管理费4691.26亿元,其他支出4170.58亿元。据报道,目前,国民经济GDP的实际税负已经高达32.55%。与世界上发展中国家18-25%的税负相比,已经是太高。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村民的负担已经很沉重。而高达37960亿的国家实际支出中,只有21.33%用于公民最需要的社会保障、抚恤救济、教育、医疗卫生四类项目。而其他的财政支出呢?有心人不妨用加减法合计上引数据按中国15亿人口算,每人名下分一个亿将是怎样的富裕状态,会有贫富两极分化吗?导致贫富差距拉大的难道不是作为社会财富的生产资料为极少数人的掠夺和非法占有又是什么?

而从严介和一类人的“零收购看”,他们“收购”的是什么,难道不是为宪法所保护的归全体人民所有的生产资料?由于民法规定调整平等的财产关系既包括财产归属关系也包括财产流转关系,她依《宪法》为据而来,即民法对财产“归属关糸”己有法定原则,再出个“归属关糸”的物权法,不无《西游记》中的“真假猴王”之嫌,司法实践中究竞依那个法为准绳予以判定纠份当事者的权属?!现在回头再看无论是严介和的零收购,还是诸如官商勾结所得的“物”无一不是在以“合同”为名,行“流转关系”中的违法所得。他们不满足也不放心将黑钱停留在房地产等行业阶段,唯有以对“物”的“实际占有”使之“合法”化。而这些人正是力挺物权法的出台者!七审物权法展示给我们的是:当年那些己成为各类代表的“红顶商人”在同党和人民进行着利益搏弈。他们的胃口很大,还企图在我人民“长城”内部打主意,于是2006年12月16日3:44我党的人民军队总政治部发出了“禁止其他党派在军队中建立组织”的强音!

面对力挺物权法的违宪行为情形,不妨摘录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许崇德先生在他《宪法学》中所言:正如列宁所说“宪法的实质在于国家的一切基本法律和关于选举代议机关的选举权以及代议机关的权限等等的法律,都表现了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根据列宁的论述,应理解为: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中央党校出版社7--8页)。

2006-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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